在日常的公文写作中,常常会遇到一些格式上的小细节问题,其中就包括“此函”和“此复”这两个常用结束语后面是否需要加标点符号的问题。虽然这看似是一个微不足道的细节,但在正式文件中,这些小问题往往会影响整体的专业性和规范性。
首先,我们需要明确“此函”和“此复”的使用场景。“此函”通常用于函件的结尾,表示“此信至此为止”,而“此复”则多用于回复性公文的结尾,意为“特此回复”。两者都属于公文中的礼貌用语,旨在表达对收文方的尊重与礼貌。
那么,它们后面是否需要加标点呢?根据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及相关规范要求,“此函”和“此复”作为公文结尾的结束语,一般不需要再加句号或其他标点符号。这是因为它们本身已经起到了结束语的作用,如果再加上标点,反而显得重复或不规范。
例如:
- 正确写法:此函。
- 正确写法:此复。
不过,也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,那就是当“此函”或“此复”出现在段落末尾时,如果该段落本身有其他句子,那么“此函”或“此复”前的句子应按正常语法加标点,而“此函”或“此复”本身仍不加标点。
比如:
- 请贵单位予以协助,此函。
在这种情况下,“请贵单位予以协助”是一个完整的句子,应加句号;而“此函”作为结束语,不加标点。
此外,在实际操作中,不同地区、不同单位可能有不同的习惯做法。因此,建议在撰写正式公文时,可以参考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的公文模板,确保格式统一、规范。
总结来说,“此函”和“此复”作为公文结尾语,通常不需要加标点符号,但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。保持格式的统一和规范,是提升公文质量的重要一环。